福建福州平潭綜合實驗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嵐執法應急城管罰字(2022)第226號
被罰人單位:平潭縣潭城鎮快餐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TK1G
經營者:楊某
類型:集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潭城鎮【地號(**)-***】
經營范圍:餐飲服務、小吃店
事件:經調查楊某在平潭縣潭城鎮經營小吃快餐店,在2022年2月14日大約18時 ,在其小吃快餐店內使用液化氣,但是又按要求安裝燃氣報警器裝置,并且存在液化氣泄漏安全隱,不顧客戶安全
上面的事實,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清晰照片、被委托人何某的詢問筆錄等為證 。
被罰人的行為,違反了剛剛定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2022年2月20日、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嵐執法應急城管告字(2021]第227號)后,聲明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要求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之規定,令你于2022年2月26日前改正 ,并決定對你作出處以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目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福建自貿試驗區平潭片區分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納罰款的,將依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四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中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平潭縣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福建福州平潭縣潭城鎮有關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